刑事辩护 | 酒后滋事害人害己,律师援助免牢狱之灾
2019-08-17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14时56分,酒后的被告人邓某伙同另一男子周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约四区39号依然美美容店对开的胡同路段步行途中,邓某突然伸手欲拦截从对面走过的被害人伏某,被伏某用手拨开并躲闪过去,双方发生争吵。在现场附近的伏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陈某夫妻等人闻声过来劝架。过程中,周某用脚踢中伏某的腹部,导致事态升级,引起双方冲突,惊动了民警,邓某、周某随即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伏某、刘某、陈某夫妻均构成轻微伤。公安部门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经过】

被告人邓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在明确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面前,邓某少不了要受牢狱之灾,而邓某的亲属在拘留所外彷徨不安又无能为力。为了了解邓某的情况,其家属特向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指定袁嘉莹律师为邓某的辩护人。

接案后,袁律师会见了被告人邓某,查阅了相关资料,知悉本案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能从减轻被告人刑罚方面入手辩护方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庭上,袁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是在酒后自控能力较弱的情况下犯案,主观恶性较小;且冲突中,先出手伤人的是周某,而被告人也遭受被害方殴打受伤;犯案后,被告人主动认罪,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邓某寻衅滋事罪成立,拘役五个月,扣除羁押期,被告人邓某仅在一周后便走出拘留所,与家人团聚。

 

【案件点评】

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法律面前不能心存侥幸,本案被告人最终有这样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虽然辩护律师功不可没,但是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在法律上可以得到这个结果。律师并非万能,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说服法院作出一个合法又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我们的法律不强制我们该如何报效社会,如何品格高尚,但最基本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对他人造成损害,即使是微不足道的轻微伤,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即便法律轻判,犯罪案底也会终身留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克己自律,在法律的规范下自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