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纠纷 | 合伙投资产生纠纷后怎么办?
2019-08-17

吴某、黄某、伍某及翁某共同投资设立佛山市南海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黄某担任监事。公司成立后,吴某并未按照协议进行公司管理及分红,且一直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收入,并将该收入用于个人支出,致使黄某等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全面保障黄某股东知情权


富正律所接受黄某委托后指派陈晓菲律师担任黄某诉讼代理人,陈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案情及现有证据,制定了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为基础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首先,陈律师指导黄某收集其作为公司隐名股东的证据,通过向法庭举证成功让法院确信黄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

其次,陈律师向法庭申请了调查取证申请及证据保全申请,不但成功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及吴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还保全了公司全部财务账册,保障了黄某全面查阅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最后,陈律师通过与执行法官的紧密沟通,成功落实了黄某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股东权利,为黄某进一步追究吴某损害其股东利益责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