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 离婚后发现离婚时有财产未分割该怎么办?
2019-08-17

胡某与孙某甲于2000年在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女儿孙某丁。2008年,双方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2013年,孙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某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胡某因怀疑孙某甲在离婚时隐瞒财产未分割,故找到富正律所。富正律所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发现,孙某甲名下有房屋一套、某公司35%的股权、6个账户的银行存款,并且上述3项财产在双方离婚判决书未作分割。另还发现,孙某甲在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一女。于是,富正律所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对上述3项财产作出分割;并以孙某甲在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并且婚内出轨为由,应少分或者不分上述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孙某甲辩称购房款是其母亲支付的首期款,该房屋是其母亲赠予给其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持某公司35%的股权是代他人持股;银行存款是其母亲借用账户等。但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意见均没有被法院采纳。并且,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被告与案外人生育一子一女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存在婚外情的过错及保护女方权益两方面因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原告胡某占60%、被告孙某甲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