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欧泳麟
富正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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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客户发来不安的询问,我就严肃而认真的跟该客户说:“先别慌,这通知应该是假的”。
以上通知可能某些客户群体也曾经收到过,很多人往往因为不了解法院通知文书而被所误导或欺骗,故本期将以次作为切入点细说一些法院重要的通知文书。
法院受理案件后,均会依法把原告的诉状及有关证据、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向被告送达。作为被告特别需要关注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为什么呢?因为这两份文件包含了相当多的诉讼程序告示,若不认真对待,往往对诉讼结果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应诉通知书举例)
这两份法院通知文件有什么重要内容呢?作为当事人能从中了解到如下事实:
看了以上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我们再回过来看之前客户发的“庭审通知”,就能判断出个真假。如果还无法分清楚,广东地区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根据提示查询自己是否有涉诉,当然,如果嫌麻烦,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例如...算了不例如了(笑)
另外大家千万要重视这些文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至于缺席审判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别怪律师不提醒你......
除了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外,还有一份法院通常会同时送达的文件(原被告均有),它的重要性可是足以决定整个诉讼方向——举证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律师悄悄告诉你,截至发布本文章的时候,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把这条删除了!惊不惊喜,意不意外!(其实我更意外,还好文章没有发出去,否则被疯狂打脸,我可不想学《精英律师》的法律顾问一样......)
虽然司法解释已经修改,但本律师认为想打赢官司,还是应当把证据放在首位,如果不重视该举证,诉讼过程就容易面临有理说不清,有力使不出的境地,因此,拖延举证,让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合法合理还原的,法官同样会让你吃上败诉的恶果,各位客户朋友还是要留意举证通知,及时举证!
说到诉讼,相信各位曾充当原告(或反诉)一方气定神闲的提交了立案材料并取得立案通知书的后,立案庭窗口人员都会“顺带”给你一张写着各种数字的文件,然后用略带粗鲁的口气的跟你说:“去交钱吧!”,这时候你估计会非常疑惑,呃?怎么我告人还要给钱???
维护正义,争取权益是要付出代价,你去法院起诉,动用了司法资源为你服务,适当的“服务费”是必须的。当然,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收费也是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进行的。
另外,诉讼费通知书上是有明确的缴纳时间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缴费,否则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看到这里,作为原告一方估计心都凉透了,打场官司怎么就那么难。因此,要学会善于防范法律风险,否则当纠纷出现了,需要付出的代价就更高了。
以上为本次文章的内容,大家若有想了解的基本诉讼常识的,可以评论留言,我们会根据大家需求,继续更新下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