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钟玲入职珠海一物业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学校物业任管理监控员,工资3750元。
2月20日8点,钟玲夜班下班后,通过验孕棒检验发现自己怀孕了。因身体不太舒服,她前往医院检查,并打电话向物业公司杜经理请假,但对方不准许。
当天14时12分至15时29分,钟玲发微信与杜经理沟通请病假事宜,告知“检查结果明天才出来,今天我先休一天病假,病假证明我过两天再过去给你,好吧”。当天16时36分,杜经理回复:“这样没人上班哟”。
微信沟通完不久,钟玲在16时54分接到物业公司班长的电话,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刚知道自己怀孕,就被公司开除了,突然没有了经济来源,压力很大。”钟玲告诉记者。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门卫拦下,放在工作场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来”。
过去,钟玲曾在别的公司上班,她了解到对于怀孕职工,公司会相应减少工作量,且不安排夜班,她认为“物业公司做法明显不合法”。2月23日,钟玲向物业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签收后没有回应。3月13日,钟玲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劳动仲裁。
3月30日,钟玲自然流产,自行休息一周后,4月8日,珠海上冲医院为其开出《疾病诊断书》,诊断为“完全流产”。不久后,她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此类案由明确按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来处理,区别于劳动争议纠纷。程序方面,侵权纠纷直接诉讼即可,劳动争议则必须仲裁前置。赔偿范围方面,平等就业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一旦被法院认定侵害平等就业权,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劳动争议纠纷则往往围绕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
承办法官解释道,在该案由设立之前,劳动者一般以“劳动争议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来应对在招聘、录用、解除劳动合同环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对待问题。之前大多数案例是应聘者在招录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而在该案,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法解雇樊女士,不仅违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还侵害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樊女士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在怀孕后本应受到特殊保护,但物业公司却在得知其怀孕后立即将其辞退,樊女士作为孕妇受到就业歧视,人格权遭受侵害,其主张感受到相当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予以采信。
但是,樊女士在被辞退1个月余后自然流产,难以认定流产与物业公司的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节不作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予以考虑。
樊女士虽然有迟到行为,但物业公司在知道其怀孕前并未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免除了扣发工资的处罚,故樊女士对于自己的平等就业权被侵犯并无过错。物业公司在春节期间急需人手时挽留樊女士不同意其辞职,但却在度过春节期间的“用工荒”之后,在得知樊女士怀孕时立即将其辞退,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向樊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文资料来源:工人日报、人民网、南方Plus客户端、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