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志齐 律师
富正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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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许多精彩文章教会了大家在婚姻中或者离婚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相信大家都收获良多,今天梁律师换另外一个角度,教教大家怎么结婚吧。
很多小伙伴表示:结婚不就是花钱嘛,赚钱不擅长,花钱难道我还不会吗?
还真不一定,喂猪谁都会,也没见多少个人会杀猪啊,下面我先来分享一下我的那些损友们在筹备喜宴当中碰到的一些趣事。
A:行吧,那我自己带。
酒店:不好意思,饮料不能自己带。
A:不是说可以自备酒水吗???
酒店:酒可以自带,加收服务费。但是不可以带饮料,我们酒店有提供。大瓶可乐10元一瓶,椰汁12元一瓶。
。。。。。。(饮料不是水吗)?
但凡结过一次婚的朋友听到以上熟悉的场景都会会心一笑,这个问题如果你没有想清楚如何解决,请不要轻易向她许诺你的一生,因为你会毁了她的婚礼,一场合格的婚宴怎么可以没有酒水呢?!
第一,加收服务费。
一些餐饮行业经营者为了提升利润空间,以开瓶费、服务费为由,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额外的费用,该行为目前并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酒店违背消费者意愿作出的“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声明为单方意思表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的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另一方面,“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餐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提供的酒水,也是违法行为。
该项规定亦属于上述的格式条款,同样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协会目前也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视作“霸王条款”,否定其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餐饮行业收取服务费合理合法,通过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可认定为经营者已尽事先告知义务,且收取服务费在欧美地区亦是常见的做法。
此处争议在此暂且不表,但A碰到的情况中,酒店乘人之危临时加收服务费的行为,必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朋友B与朋友A结婚,选定了某婚庆公司负责布置婚宴现场,结婚当天婚庆公司欲进入某酒店开展布置,酒店经理说要收取2000块钱的入场费,如果是与某酒店合作的婚庆公司则只需要支付1000。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心仪的婚庆公司去布场,酒店该种区别对待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诱导消费者选择与酒店有关联关系的婚庆公司,从侧面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换一个角度,酒店收取这笔费用也是事出有因,婚宴布置过程中难免会有搬运、敲打、架设等容易损坏酒店场地及设施的行为,酒店为了冲抵这部分难以计算的财物折旧折损的费用,便收取上述的“入场费”、“布场费”。
为了缓解矛盾,建议A与酒店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及违约责任,可以采用支付布场押金的模式,若事后发现场地及其设施有损坏的,酒店可以以押金抵扣,若无任何损坏则全额退还给消费者。这样一来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二来酒店的财物亦有所保障,三来婚礼可以继续进行以挽回B的芳心。
后来朋友C与朋友B结婚(别问那么多,网络时代信息量就这么大)
举行婚礼当天来宾人数超过预期,预定的酒席桌数不够,酒店不肯加怎么办?
因酒店的疏忽,预定的宴会厅与别人撞期了怎么办?
酒店承诺赠送的喜帖、喜糖等并没有实际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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