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正律所被指定为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2022-11-08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瑞祥物业发展管理部对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1月7日指定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为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管理人。




债权申报



   

   作为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于202212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作为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若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一债会召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110930分在法院债权人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同时,欢迎知悉天津市汽车工业公司佛山微型车分厂的财产状况或经营情况的人员向管理人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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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22)粤0604破56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