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16 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等
正式施行
序号 | 名称 | 发布单位 | 级别 | 施行日期 |
1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人大 | 法律 | 2023.5.1 |
2 | 《征兵工作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行政法规 | 2023.5.1 |
3 | 《烈士公祭办法》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部门规章 | 2023.5.1 |
4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人社部 | 部门规章 | 2023.5.1 |
5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医保局 | 部门规章 | 2023.5.1 |
6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市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3.5.1 |
7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 农业农村部 | 部门规章 | 2023.5.1 |
8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发改委 | 部门规章 | 2023.5.1 |
9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水利部 | 部门规章 | 2023.5.1 |
10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 自资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部门规章 | 2023.5.1 |
11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 自资部 | 部门规章 | 2023.5.1 |
1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市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3.5.5 |
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市监局 | 部门规章 | 2023.5.5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院 | 司法解释 | 2023.5.1 |
15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 通知 | 2023.5.1 |
16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应急管理部 | 国标 | 2023.5.15 |
新法新规解读: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
1.认可了实质性动物福利。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
2.加强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
3.回归科学,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对商业性人工繁育进行了收紧,采取了名录制。对于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品种,可以不按照野外野生动物的品种进行管理。
4.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利用。其一,修改保护思路,重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及全社会共治作用。其二,规范利用野生动物,严格利用条件或者限制,同时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会越来越多。
5.重视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补偿。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并解决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以促进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处。
6.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情形。其一,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其二,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动物为材料的食品;其三,禁止一些广告行为;其四,规定不得违法放生。
7.法律责任更加严厉。其一,除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规定了按照货值多少倍来处罚的措施;其二,立法修改结合了目前的社会管理实际,引进了诚信管理的有效方法;其三,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
二、《征兵工作条例》
1.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2.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
3.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4.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5.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6.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7.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8.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9.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10.关于战时征集。(1)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2)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三、《烈士公祭办法》
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
1.调整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烈士公祭活动适用本办法,调整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进一步压实了责任。
2.细化公祭仪式内容。结合各地实际并参照烈士纪念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细化了公祭仪式仪程、着装、默哀、瞻仰等具体细节,增强了可操作性。
3.明确礼兵安排。明确参加烈士公祭活动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由组织活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4.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5.规范群众性纪念缅怀活动。明确单位、个人开展纪念活动应当文明有序,并接受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管理,为公民个人或有关单位组织纪念缅怀烈士活动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6.指导境外祭扫纪念活动。明确驻外使领馆组织开展烈士公祭等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举报社保违法违规可奖励10万元。
2.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五、《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明确飞行检查的定义、原则、参与机制等内容。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2.第二章启动,明确飞行检查的启动情形、人员组成等内容。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和针对举报投诉、智能监控、媒体曝光等情形的突击检查形式。
3.第三章检查,明确飞行检查的执法程序等内容。规定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被检对象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第四章处理,明确飞行检查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检查完成后应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予以处理,明确协议处理、行政处罚、行纪衔接、问题移送以及飞行检查“回头看”等程序。
5.第五章附则,明确负责办法解释的部门以及办法实施时间,规定市级以下医保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检查。
六、《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1.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3.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4.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5.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1.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是细化承包方案的制定程序,明确承包方案应当符合的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承包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四是明确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是明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情形、内容和组织实施主体。
2.创新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增加了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于承包方分立、合并和消亡或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需要依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是增加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指导地方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强化信息平台建设、推动承包合同网签、完善承包合同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是增加了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八、《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1.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
2.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3.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4.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5.“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九、《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队伍、管辖和适用、决定、执行和结案、保障和监督、附则七个部分,全文共计六十四条,共有以下五个亮点:
1.明确受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组织应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并详细列明了受委托组织应符合的条件;
2.强调水行政处罚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列明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几种情形,并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3.对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及普通程序进行明确,并规定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及审核内容;
4.明确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并对听证程序及后续的执行和结案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5.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建立健全水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监督。
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1.征收管理体制与时俱进。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同情形矿业权出上收益的分成规定;与丰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进行联动,调整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
2.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减轻企业的支付压力。该办法在收益征收方式上,推出了一套组合拳:一是明确了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二是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
3.提升缴款和退库的管理和服务效果。该办法新增了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之间的费源信息传递机制。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确保征收机制落地落实。同时细化了退库职责分工和办事流程,明确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还工作。
4.分类明确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该办法设置了三个时间段,结合矿业权是否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矿种是否在《矿种目录》内,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了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情况,继续缴纳剩余部分。对于部分企业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补缴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十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1.下放审批权。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明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地方财政投资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审批权限。
2.简化申请材料。取消了出具证明函和无偿使用目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3.缩短审批时限。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4.新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明确了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申请人违法违规造成失泄密等情形的处理措施,强化了监管要求。
5.明确已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要求。
十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两个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关键少数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确保压力传导到企业一线人员。
2.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要求,分别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之间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关系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
3.细化了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4.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和管理要求,明确职责清单、奖惩机制、一票否决、尽职免责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5.明确违法情形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责任。对单位、人员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强化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及震慑作用。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十四、《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五、《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2.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3.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4.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