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4年3月起正式施行
2024-03-01

自2024年3月起

约有如下13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全国人大常委

法律

2024.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024.3.1

3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024.3.1

4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

行政法规

2024.3.1

5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部门规章

2024.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

部门规章

2024.3.1

7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市监局

部门规章

2024.3.15

8

《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财政局

部门规章

2024.3.1

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应急部

部门规章

2024.3.1

1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运部

部门规章

2024.3.1

11

《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发改委、能源局

通知

2024.3.1

12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市监局

部门文件

2024.3.1

13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

市监局

国标

2024.3.1


新法新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犯行贿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1.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档案法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具体化,其中第二十二条从制度、风险、应急、库房、设施设备等方面细化了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必须采取的保管要求。

2. 为了切实保证安全,第二十三条还明确政府对档案保管措施的保障要求,尤其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的具体要求。

3. 第二十七条在继承原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4. 更加重视备份管理。第四十一条明确,“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5.加强档案服务外包管理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2.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3.针对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目前其监管的97户中央企业中,第一类54户、第二类36户和第三类7户。

2.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3.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3.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5.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6.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1.四个禁止:禁止超出核准、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禁止未公告前宣称产品将停售或调整价格;禁止从事代理退保黑产;禁止介入保费缴纳、保险金支付。

2.四个不得: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得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执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3.加强相关工作要求:(1)强化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在产品上线、产品条款变更、产品价格调整、产品停售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全貌。(2)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未经客户个人同意,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3)强化销售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人员档案、投保资料以及开展可回溯管理产生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档案资料。(4)强化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确定合作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确立电子发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发票编码规则、数据标准的管理以及增加发票数据违法行为类型和罚则的基础上,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6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3.将用票单位领用发票的程序进行了简化。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1.严格核验,事先防范。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明确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自然人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企业采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实名验证,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2.信息共享,全程防控。明确提出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强化责任,依法惩戒。强化了对假冒登记直接责任人的惩戒,除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外,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八、《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共修改2条。

1.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命审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库、案例库,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启用后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卷人信息,经评阅的考生答卷,未公布的应考人员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和数据等,按照工作秘密管理。”


九、《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1. 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四个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所对应的罚款幅度,根据事故等级和后果等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

2. 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

3.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1.如果有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避免过度包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3.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


十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1.优化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和价格机制,对影响辅助服务价格形成的交易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统一明确计价规则。

2.规范辅助服务价格传导,明确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限定在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

3.强化政策配套保障。


十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1.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熟悉生产过程关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了解与本企业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熟悉本企业经营的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情况,特殊食品特殊销售要求,以及进货、售卖、贮存、运输等经营过程关键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十三、《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

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2.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3.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