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被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为2022年度经典案例。
佛山华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1)粤06破39号
承办单位: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
受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1.案情简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裁定受理佛山益诚企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诚顾问公司”)对佛山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管理人。
本案亮点:通过审计发现应收账款并追偿,另从其他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中受偿取得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2.审理情况
本所接受制定后,指派有经验的破产团队跟进案件。团队负责人袁嘉莹律师以及律师助理霍文镌针对华辉公司的资产情况展开调查,积极回收应收账款:
(一)调取工商内档资料,理清华辉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权益。经调查,华辉公司由香港锐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为“锐华发展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佛山市锐华发展总公司对外投资佛山市锐华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华辉公司、佛山市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锐华房地产公司”)。
(二)加快审计时间,通过审计报告追收应收账款。管理人接受指定向锐华公司的留守人员及主管部门送达《关于履行有关人员义务的函》、《接管通知》等。管理人在接管时,协同审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前往接管财务账册,并第一时间将财务账册移交审计公司。管理人积极向审计公司了解进度,并得知华辉公司对锐华发展总公司有应收账款6,907,2961.43元。
(三)积极向其他破产案件申报债权,回收资产。经管理人调查,次债务人锐华发展总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随后积极与锐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进行联系,并告知限期履行债务。锐华发展总公司在华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将应付账款重大额65,3989.92元汇至华辉公司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调查华辉公司财产,并完成财产分配的工作。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裁定终结华辉公司的破产程序。
经查,华辉公司未有土地、房产、车辆、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的登记信信息。因管理人得知锐华发展总公司的对外投资锐华房地产公司即将进入强制清算阶段,即华辉公司的应收账款为清偿债务的唯一基础。虽华辉公司终结破产程序,但管理人仍密切关注股东清算及股东对外投资的清算情况。锐华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被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程序。锐华房地产公司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将按《关于合作企业佛山市锐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事项及财产处置协议》的约定,将清算后全部剩余财产实际分配给锐华发展总公司。锐华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锐华发展总公司征询债权人华辉公司的意见,管理人积极配合表决,配合缩短办案时间。经两管理人及清算组协商后得出调解方案,最终异议人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认可,各方达成按比例分配的和解方案。在华辉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由锐华发展总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予华辉公司91,472.77元,提高债权清偿率。
3.案件意义
(一)承办效果显著,体现较高专业水准和创新性并得到认可,对办理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本起案例办理期间,因发现华辉公司已无产可破,依法属于应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但管理人通过分析华辉公司的股东构成,且根据对华辉公司财务账册的专项审计,发现华辉公司具有对外应收账款,且相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管理人立刻开展工作向相关债务人申报债权并依法收回应收账款,展现出本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高效能力。
另外,作为佛山锐华发展总公司债权人,锐华房地产公司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后,锐华房地产公司股东之一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锐华发展总公司征询债权人华辉公司的意见,管理人积极配合表决,配合缩短办案时间。经两管理人及清算组协商后得出调解方案,最终异议人佛山市住宅开发经营总公司认可,各方达成和解方案。在华辉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由锐华发展总公司破产财产追加分配予华辉公司91,472.77元在,提高债权清偿率。体现出管理人的破产管理制度的运用以及专业水平。
本案例除了管理人通过审计发现应收账款以回收资金外,还展现了管理人针对性的将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资金回收纳入财产回收范围,通过应收账款的追收,还有与对外投资企业的管理人、清算组的沟通配合,成功将复杂的关系全部理清并增加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本案例的成功经验,亦为今后各破产管理人同行提供了典范和借鉴作用。
(二)提升管理人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推动行业进步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本起案例所使用的方法,不仅发挥对企业破产法的运用,而且有利于破产企业有债权但仍无财产可破的情况出现,充分表现出破产清算工作亦是“质优、高效、专业”,提升了管理人的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另外,本案例通过理清破产企业各项股权关系,对外投资关系,发掘新的财产线索,以及管理人、清算组之间的相互配合也向社会各界展示了破产清算手段的多样性和能动性。让更多的社会群众认可破产清算程序,充分提升管理人行业形象与社会地位。
4.典型意义
(一)积极参与其他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管理人经调查债务人无现金、土地、房产、知识产权、车辆登记信息后,发现债务人无产可破,但管理人通过查阅专项审计报告,发现债务人有应收账款,便立即开展对应收账款账款的追收工作。管理人与其他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得到良性沟通后,积极配合其他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申请参与其他破产案件的财产分配。
(二)暂不终止管理人职责,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追收财产。因管理人在终结前已了解其他破产案件的清算情况,决定暂不终止管理人职务,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将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然积极追收应收账款,提高债权清偿率。因此,破产案件可通过参与其他破产企业破产分配,追回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