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律所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本所青年律师法律文书撰写、法律逻辑推理、法庭辩论技巧等综合能力,引导青年律师钻研业务,磨炼自身执业水平,于2023年2月16日举办2023年度首场模拟法庭。
角色分工
其他人员旁听庭审。
模拟法庭基本案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出卖人,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被告:买受人,抗辩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予以抵扣相关的损失。
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审判员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向双方进行询问,原被告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观点
1、本案被告拖欠的数额具体明确。原被告双方已经进行对账,对于案涉货物、货款等内容均予以确认。
2、原告交付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的货物已全部使用完毕,缺乏鉴定的基础;其次,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其损失与原告货物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被告在对账后的付款行为,亦默认原告交付的货物已验收合格。
3、合同已约定货物的检验期,被告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且根据证据证明被告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被告观点
1、被告认为其在对账后确认欠款数额、支付部分货款、使用案涉货物等行为,不代表被告放弃对于质量异议权对主张。原告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合同义务在先,被告基于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并否定原告先前履行合同的效力,有权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且不构成违约。
2、合同虽约定检验期,但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区分外观和隐蔽检验期。合同约定的应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对于隐蔽瑕疵应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3、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通过原告直接交付给第三人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向第三人赔付,该赔付应在应付货款中予以扣除。
评 议
模拟法庭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对青年律师在庭审表现作出点评。青年律师对于承办案件应具备“司法三段论”的法律思维。司法三段论”是指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归入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的一种推理方法。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结果。承办案件要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
合议庭成员向青年律师分享关于文书的起草、诉讼请求的确立、证据的组织及展示、庭审的阐述及表现的经验,并肯定本所青年律师将“未来可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此次模拟法庭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较为真实地还原了庭审现场,参与人员纷纷表示,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有助于提高青年律师的庭审实务能力,同时也对有助于承办人员通过旁听者角色,发现不足、调整举证思路,对于确立正确的诉讼策略大有裨益。
未来富正律所将挑选更多经典案例,以期给予青年律师们更多实操演练的机会,充分发挥团队优势、集思广益,提高律所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资深律师评议
知识点链接
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