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3年6月起正式施行
2023-06-01

自 2023 年 6 月起

有 17 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等

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运部

行政法规

2023.6.1

2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交运部

行政法规

2023.6.1

3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3.6.20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3.6.1

5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工信部

部门规章

2023.6.1

6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互网办

部门规章

2023.6.1

7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互网办

部门规章

2023.6.1

8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银保监会

部门规章

2023.6.30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意见

2023.6.1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

司法解释

2023.6.1

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最高院

规定

2023.6.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

司法解释

2023.6.5

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关税税则委员会

公告

2023.6.2

14

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

2023.6.1

15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银保监会

通知

2023.6.1

1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省市监局

国标

2023.6.10

1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住建部

国标

2023.6.1


新法新规解读: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一是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二是推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数据共享,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统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三是根据改革要求,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

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监管。一是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明确管理部门实车核查责任,对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参数配置以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实车核查。二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的退出要求,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道路运输证。

3.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二是优化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明确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三是明确道路运输车辆取得网上年度审验凭证的,可免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减轻其往返车籍地和运输驻在地办理标注手续的负担。


二、《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共6章33条,包括总则、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2.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明确交通运输部作为关基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

3.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关基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基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

5.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关基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三、《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1.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置替代产品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2.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3.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鼓励平台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4.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5.住宿经营者,按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6.展馆经营者,应通过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告知参展单位国家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使用相关规定。

7.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购物袋、快递塑料包装、一次性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1.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1.明确电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基本要求,细化了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并对分类处理要求和答复、移送等处理要求进行了完善。

2.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举报主要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处理。

3.将办理程序划分为初步审核调查两个基本环节。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但缺乏立案所需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4.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1.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2.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3.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规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明确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多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并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是完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是明确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审核机构、审核人员,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明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网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明确规定网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以及结案的具体情形。

2.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依法建立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上级网信部门对下级网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网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八、《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1.新增提示长期属性和风险特征的条款。

2.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范围有所扩大

3.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投诉渠道信息

4.明确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的查询路径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

2.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一是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二是完善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双向共享。三是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对被害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细化明确。五是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

3.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强调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

4.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

5.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一是强调综合保护。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二是强调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三是强调隐私保护。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四是强调风险防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五是强调监护保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对象、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刑足制罪。

3.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1.以国家赔偿法为依据,对于司法赔偿的案由体系作出清晰规定,将案由规定由原来的平铺式改为层级式,设置了三级赔偿案件案由,并在具体适用时遵循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

2.在三级、二级案由未能有效涵盖时,一级案由可以发挥兜底作用。

3.内容更为完善。在具体内容设置上试图解决实践中部分案件无案由可用、案由划分相对粗疏等问题。如《规定》根据司法赔偿审判实践需要,新增了“变相羁押赔偿”“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致死赔偿”“违法没收、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赔偿”等8个具体案由

4.细化了原规定中的部分案由内容。以原规定中的“错误执行赔偿”案由为例,这一案由指向较为宽泛,《规定》即对此进行了细化,将“错误执行赔偿”作为二级案由,并在此层级下细分5项三级案由:无依据、超范围执行赔偿,违法执行损害案外人权益赔偿,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违法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赔偿,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1.共十三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

2.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3.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十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十四、关于开展《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1.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2.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证明书》申请。

3.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如“原欧规”“原美规”“原加规”“原中东规”等)。

4.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十五、《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1.总体要求。明确《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则。

2.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

3.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定期排查,严肃问责,确保按新分类标准规范开展信托业务。要求信托公司明确发展战略和转型方向,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4.强化监管引领。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各类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和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


十六、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1.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分别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政府制定的基准价的40%

2.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时,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费用。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事项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3.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会鉴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专家咨询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委托人或当事人同意承担专家咨询费用的,从其约定。

4.办法所指的司法鉴定服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由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细化明确了消防救援窗的要求。

2.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的加压送风楼梯间的顶部需设应急排烟窗,其余无要求。

3.≤40m消防车道不需回车场。

4.构件破坏倒塌后,防火墙仍需工作。

5.电梯层门耐火从1.00h提高到2.00h,明确非消防电梯可以设置在消防前室。

6.电梯间、楼梯间到汽车库的门为甲级门。

7.管井门地下超10m、地上超100m,甲级门。

8.层间无防火分隔、住宅合用前室内的管井门提升到乙级防火门。

9.疏散门净宽要求改为0.8m,明确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2.1m。

10.同一部楼梯,首层地上地下楼梯不能共平台相互开门。

11.避难间明确了位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