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3年7月起正式施行
2023-07-01

自 2023 年 7 月起

有 18 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对外关系法》

全国人大常委

法律

2023.7.1

2

《反间谍法》

全国人大常委

法律

2023.7.1

3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023.7.1

4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市监局

行政法规

2023.7.1

5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环局

部门规章

2023.7.1

6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交运部

部门规章

2023.7.1

7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银保监会

部门规章

2023.7.1

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互网办

部门规章

2023.7.1

9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互网办

部门规章

2023.7.1

10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药监局

部门规章

2023.7.1

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工信部

部门规章

2023.7.20

12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

部门规章

2023.7.1

13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最高法等

司法解释

2023.7.1

14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药监局、公安部、卫健委

公告

2023.7.1

15

《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等

通知

2023.7.1

16

《广东省森林保护及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及常委

地方性法规

2023.7.1

17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广东省人大及常委

地方性法规

2023.7.1

18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佛山市人大及常委

地方性法规

2023.7.1


新法新规解读:


一、《对外关系法》

1.首部集中阐述中国对外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诸多空白,标志着我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2.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目的、条件和政策导向,并对外国国家、个人或组织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作出原则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构建起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专设“对外关系的制度”一章,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制度与规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对国际条约的实施和适用、安理会决议的执行、依法采取反制措施、海外利益保护、对外援助以及对外执法和司法合作等重大涉外法律问题进行了立法回应和制度安排。


二、《反间谍法》

1.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将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纳入保护。

2.明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反间谍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职责,专门机关指导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3.增加查阅调取证据、传唤、查询财产信息、不准出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通报和处置措施;增加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4.增加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培训等规定,增加规定鼓励反间谍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完善商用密码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应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商用密码监管的职权、协作配合、保密义务以及信用监管、举报等制度机制。

2.促进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建设。规定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促进机制,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鼓励支持商用密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优化现行商用密码科研成果审查鉴定审批的适用范围。明确商用密码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检查。

3.健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明确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明确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与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商用密码服务应当检测认证合格。

4.加强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管理。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要求和使用规范。明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程序及从业规范。明确建立电子认证信任机制,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

5.规范商用密码进出口管理。根据密码法关于商用密码进出口的规定和国家出口管制、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制度,明确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实行清单管理,并规定了审批程序。

6.促进商用密码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商用密码使用要求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


四、《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2.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五、《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法度”。对现场采样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调查取证更加规范;对立案调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处罚程序更加完善;专门增设“信息公开”一节,处罚信息更加透明。

2.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力度”。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化了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细化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大对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生态环境执法更讲“温度”。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了轻微不罚的情形,强调说理式执法,要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纳入案卷,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写入处罚决定书,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4.生态环境执法更讲“尺度”。明确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这指的是轻微违法行为,同时细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适用的裁量依据及理由,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六、《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具体包括依法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相关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以及组织调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争议等。

2.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要求。一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总体要求。二是要求铁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置相关服务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改造或改变用途,并方便行动不便旅客出行。三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告内容及合同提供相应水平服务,优化生产作业组织;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便利群众出行及运输货物需求。四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提高公益性运输服务质量,服务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旅客。五是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企业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开展旅客联程运输和多式联运。六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每年开展运输服务质量自查,并加强对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依法向铁路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3.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一是明确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运输服务质量评价及服务质量调查,并对相关情况依法公告。二是规定铁路监管部门可以聘请特邀监督员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三是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主要内容及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确了铁路监管部门建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信息库,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五是明确了铁路局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投诉、申诉的受理核查职责,并规定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受铁路局委托统一受理投诉、申诉及建议,畅通用户投诉、申诉渠道。


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2.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3.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4.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八、《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中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核发的纸质标志在进网许可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九、《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1.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约访下访,调研督导信访工作,包案化解疑难、复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建立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2.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依规依法、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和主要诉求,信访事项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等事项。信访事项既有申诉求决诉求又有检举控告诉求,检举控告有实质内容的,分别处理;检举控告无实质内容的,按申诉求决类事项处理。

4.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十、《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共十一章,共82条。主要内容分为总则、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上市后变更、中药注册标准、药品名称和说明书、附则等。

1.第一章总则。强调传承与创新并重,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中医药理论指导,注重临床实践,改革、完善审评证据体系和疗效结局指标;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要求,强化中药研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障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2.第二章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

3.第三章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

4.第四章中药创新药。

5.第五章中药改良型新药。

6.第六章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明确了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管理总体要求、研制基本要求、审评模式,以及该类制剂上市后的研究要求。

7.第七章同名同方药。明确了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基本原则,规定了对照同名同方药的选择要求,以及同名同方药开展临床试验以及豁免临床试验的条件。

8.第八章上市后变更。

9.第九章中药注册标准。

10.第十章药品名称和说明书。

11.第十一章附则。主要包括天然药物、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产品、中药注射剂等的研制要求,以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注册管理有关规定。


十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2.增加“一般规定”章节。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3.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等。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4.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

5.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明确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


十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优化人类遗传资源活动行政许可与备案要求及流程,优化了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以及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事先报告的范围。

2.规范行政审批和备案的申请、变更、延续、撤销等程序,细化国际合作审批的重大变更和非重大变更情形,简化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变更手续。落实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登记和报告制度。

3. 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及执法仍由科技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

4.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仍保留在中央层面。

5.明确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资实控机构将视为中方单位

6.缩小“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范畴,将临床数据、影像数据等信息排除在外。

7.以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所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需经国合审批。

8. 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由备案制改为事先报告制,并明确安全审查范围。


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1.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2.进一步规范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妊娠检查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

3.进一步严格决定批准审查和收监执行审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过程中,遇到涉及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意见专业疑难问题时,可以委托法医技术人员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核并出具意见,审核意见作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参考。

4.进一步强化全过程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前,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信息、时间和地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对具有“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现场监督诊断检查活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收到病情诊断意见、妊娠检查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病情诊断书》或者《罪犯妊娠检查书》及诊断检查依据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复制案卷材料,并可以参照本意见第6至11条重新组织对被告人、罪犯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等。

5.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定期身体情况报告监督和记录,对保外就医的,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反馈。对属于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结合具保情况、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延长罪犯复查期限,并通报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十四、《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43号)

1.将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此仑帕奈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生产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呲仑帕奈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

3.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此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

4.自2023年7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叱仑帕奈,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十五、《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2.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3.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十六、《广东省森林保护及管理条例》

1.增加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内容。明确了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明确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要求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完善了应急使用林地制度,明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等。

2.增设专章保护古树名木。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制度,对古树名木的定义、认定及公布作出规定。其中提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对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和死亡处理等特殊情形作了规范,规范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八种行为,对砍伐、擅自迁移等八类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并新设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砍伐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率先规定林长制考核内容。广东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七、《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1.条例所指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及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2.条例所指的其他约定场所,是指家政服务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因家庭成员有特定要求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场所,包括家庭成员亲属的住所、家庭成员外出等需要家政服务人员陪同并提供家政服务的场所等。

3.省人民政府依托数字政府支撑能力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储存、使用、更新、保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4.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制度。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十八、《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明确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相关公共事务实施行政处罚。如有乘客出现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做出了相关规定,为佛山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

4.禁止六大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其中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意涂画张贴、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等,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被列为禁止行为之一。

5.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