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 “以租代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2023-07-13




今年3月-5月,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组织举办南海区2022年度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富正律所袁嘉莹律师一民事诉讼案例入选“南海区2022年度十大法律援助案例”

本文为大家分析该获选案例,承办人袁律师如何在“以租代购”的合同纠纷中维护受援人利益,希望可以给身处“以租代购”困境的读者带来一些启发。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合同纠纷

#以租代购

#借款纠纷




01.

“以租代购”就是以租赁的方式代替购买的一种业务形式。

近年来,一些物流平台和汽车租赁平台提供“以租代购”方式,为司机提供车辆和接单派单服务,减轻司机资金压力。然而,部分公司经营不规范,导致司机掉入陷阱。


司机被套路了该怎么办?

在什么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套路

货车司机招聘公司承诺高薪、稳定货源;提供贷款服务。

后果

应聘者在认知上有错误的判断进而签订了合同,陷入“以租代购”的陷阱,背上高额贷款或欠款。

手段



01

第一步

招聘公司虚假陈述,用欺诈、欺骗等话术诱导应聘者;



02

第二步

招聘公司以“以租代购”合同约定首付款和每月分期租金的金额,规定车辆必须加装GPS定位装置,若出现逾期缴纳租金的情形,招聘公司可回收车辆;



03

第三步

应聘者首付款不够,招聘公司推荐合作伙伴提供贷款;



04

第四步

在签订合同后,招聘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运输货源或运输订单;



05

第五步

应聘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租赁车辆在没被告知的情况下被招聘公司或租赁方拖走。



02.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初,薛某某在网上看到某贸易商行员工发出的招募拉货司机的广告。

8月15日,薛某某于前往该商行了解,商行告知薛某某,如果成功应聘为货运司机可月入上万,并称可提供货车给予薛某某使用,但需要薛某某以“以租代购”的形式先租赁车辆。商行诱导薛某某称商行能为其提供货运的订单,加上每月有工资,即使扣减租金后仍然收入可观。于是薛某某答应与商行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乙方(薛某某)租赁车辆瑞驰EC35,车牌粤AA*****,车架号:LR***************,发动机号:N******;

2、月租金3200元,首付款12900元,首付款不退,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租赁期间内每月15日交租,如因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造成远程锁车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车辆保险按甲方(商行)要求购买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司机和座位险各5万元等,乙方承担保险费用,必须由乙方把保费支付给甲方,委托甲方购买;

4、租赁期限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租金与首付款的交纳,乙方可以采取在甲方指定POS机上刷取消费或者直接由乙方将租金与首付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庞某某,账户:62***********7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QF支行)。合同附件约定租赁时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刻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宜,并确定甲方交付车辆时,已安装上GPS卫星定位系统。


由于薛某某并没有携带足够资金,当天仅支付了部分首付款7500元和保险费3800元。商行提出其合作伙伴可提供借款服务,便安排薛某某在日期与内容均打印好的《借款服务合同》进行签字,合同内容为:



本人薛某某因购买车辆首付款不够,于2022年8月15日向庞某某借款5400元,借款期限60天,利率0.01%/月,管理费0.01%/月,还款日为每月每日(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 日),日还金额90元,以上借款5400元,委托商行向以下账户进行购车款付款。还款方式:主动还款:本人将当期月还款项转至以下账户:户名:庞某某,账号62**********71,开户银行:工商银行QF支行,如未按约定还款,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3-30天,逾期滞纳金=本金*0.07%*逾期天数+1000元,逾期30-60天,逾期滞纳金=本金*0.07%*逾期天数+2000元,本人自愿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如本人发生借款逾期,债权方有权就抵押物进行回收控制和拍卖。车辆信息:瑞驰EC35,车架 号:LR***************,发动机号:N******。


当日商行向薛某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薛某某以租代购定金7500元,同日商行向薛某某交付车辆。

薛某某与商行签订一系列文件后,以为工作得到解决,高兴地回家等待商行安排送货工作。薛某某在家等待几天后,商行还没有通知其上班,于是主动地向商行经理询问有何送货订单需完成的,商行经理先后向薛某某推荐仓管、拉货平台联系人微信,但各人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迟迟不给原告安排工作。

2022年9月17日,薛某某发现所租赁的车辆被开走,便微信告知商行工作人员车辆丢失,让其尽快报警,看车辆的定位在哪里,但商行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没有报警,薛某某于是怀疑车辆实际上就是由商行拖走的,商行以招聘为幌子让其借款支付首付款及租金,现车辆无法交付,还需要承担每月租金,薛某某深感不公平,于是前往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咨询。



03.

受理过程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薛某某符合《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的规定,遂于当日完成受理、审批程序,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同日指派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袁嘉莹律师王燏虹实习律师担任受援人薛某某在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04.

办案细节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了受援人薛某某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意见,同时指导薛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建议薛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确认车辆被盗的事实。薛某某出示了全部与商行“工作人员”微信的聊天记录,承办律师仔细阅读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并挑选对诉讼请求有利的部分,理清各证据之间的关联点

承办律师结合案件的情况,代理薛某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自2022年9月17日起解除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某贸易商行)之间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的租金3200元;

三、合同解除之前 (2022年8月1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9月15日)的租金3200元及滞纳金288元 (滞纳金:3200×3‰×30天=288元) 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费3800元;

五、被告向原告返还首付款5400元。


南海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审理该案,开庭时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承办律师经过仔细整理证据,发现:



1、微信记录通知原告前往的地址与被告的注册地址是一致的;

2、微信记录内容反映的时间与签订合同的时间也是一致,可证明在签订合同签以招聘的名义诱惑司机前往经经营地,且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安排工作;

3、提起诉讼前,承办律师还建议薛某某固定与被告协商的证据,包括进行录音、录视频等,进一步补强了证据。



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详细的发问了解案件事实,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通过庭审查明了如下事实:


事实一

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主张因被告将车辆收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认为车辆是被其合作伙伴某贸易公司收走,原因是车辆属于某贸易公司,而因为原告欠缴租金导致被拖走。承办法官详细的询问车辆被拖走的过程拖走的原因拖走的主体收取租金的主体签订协议的过程。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于2022年9月17日被收回, 虽被告否认车辆由其收回,但根据其庭审陈述,其已核实过车辆由某贸易公司收回,被告与该某贸易公司系合作关系,本案并无证据反映原告与某贸易公司有法律关系,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某贸易公司实际存在,故该车辆应视为由被告收回,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对原告该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实二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租金3200元及保险费3800元。虽被告出具的收据记载定金7500元,但该收据系被告单方出具,合同并无约定定金,故法院认为该款项性质不宜认定为定金,应属于首付款的一部分被告主张因原告未按期付款,故收回车辆,合同约定原告应每月15 前支付租金3200元,原告未支付,存在违约,但根据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亦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为原告安排工作的义务,被告亦存在违约,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现合同已实际解除,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应承担使用车辆期间的租金(截止2022年9月17日)即352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7500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3980元。


事实三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首付款5400元。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该款项,原告举证的《借款服务合同》并无出借人签名,合同记载原告向庞某某借款5400元用以支付首付款,同时约定以上借款委托被告支付,即被告既为付款人,亦是收款人,庞某某既为合同约定的出借人,亦为《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指定的租金及首付款的收款人,被告庭审中关于其与庞某某、某贸易公司之间关系的陈述以及原告向何人贷首付款5400元以及实际是否收到该款项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不合逻辑,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借款已实际出借,并无证据证明《借款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首付款5400元,本院不予支持。虽然法院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支持原告主张返还5400元的诉讼请求,但在论述部分已经查明原告与庞某某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所载的借款并未实际出借,即原告因本案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在本案中予以查明清楚,原告亦无须向庞某某偿还5400元。


本案中,原告因车辆被收走,而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约定需每月承担租金,若不及时解除《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则原告的损失将会不断扩大

经过承办人代理案件,最终解除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并查明《借款服务合同》的借款事实,最终原告所支付的款项亦得以返还。


05.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虽法院的判决仅支持代理人部分诉讼请求,但却在一案中一并解决原告的所有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在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时,因无力支付首付款被诱导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向第三人借款,经过承办律师仔细查阅证据,还原了签订合同前后以及款项给付的过程。法院在判决中查明了出借款项的主体与收取首付款、租金的主体为同一人,且出借人与以租代购的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由此可见借款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并没有实际发生。即,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亦无须向庞某某偿还《借款服务合同》载明的款项及利息。同时,通过本案解除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最终支持薛某某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未付租金)。

如果双方在清楚各项条款的情况下,仍自愿签署合同,则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民法典,如果合同是建立在一方有欺骗、欺诈、恶意承诺的情况下,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本案中,应聘者认为因招聘广告的诱导才前往面试,而最终签订以租代购或融资租赁等合同与其初衷不符,系招聘公司的虚假陈述、欺诈、欺骗导致其认知的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06.

律师提醒

招聘广告往往将签约的时间压缩,且将此前的招聘公告予以删除或注销与应聘者联系的微信号,导致应聘者难以提供主张撤销合同的证据。

作为应聘者应当通过正规的招聘平台或人社局举办的招聘会进行应聘,拒绝诱惑,勿轻信口头承诺,充分考虑合同是否符合自己的初衷、自己是否能有能力履行;作为购车消费者应当理性判断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

现实中,真实的“以租代购”可以以低成本获得车辆的使用权,待支付完毕租金后转化为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在签订类似的“以租代购”合同时,作为民事主体在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