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3年8月起正式施行
2023-08-01


自 2023 年 8 月起

约有如下14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信办联、发改委等

部门规章

2023.8.15

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人社部

部门规章

2023.8.1

3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政部、消救局

部门规章

2023.8.1

4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市监局

部门规章

2023.8.1

5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金监局

部门规章

2023.8.11

6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人行

部门规章

2023.8.15

7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国资委

部门规章

2023.8.1

8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运部

部门规章

2023.8.1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

最高院

司法解释

2023.8.1

10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最高院

司法解释

2023.8.1

11

《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监局

通知

2023.8.1

12

《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市监局

公告

2023.8.1

13

《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自资厅

通知

2023.8.1

14

《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GB 18030-2022)

国标委

国标

2023.8.1


新法新规解读: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促进发展,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一是鼓励创新应用。二是鼓励多方协作。三是鼓励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四是鼓励资源共享。《办法》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的措施,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

2.划定底线,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办法》明确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底线。一是不得生成违法内容。二是防止歧视。三是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是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办法》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细化责任,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明确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在训练数据处理环节,提供者应当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在数据标注环节,提供者应当制定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并对标注人员进行培训。在提供服务环节,提供者应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4.强化披露,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手段。一是明确了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要求。二是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充分协调了发展与安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鼓励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底线,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精细化治理体系,有利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为世界贡献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1.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行政许可和备案方面,明确了相关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规定,进一步简化材料和优化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

3.在服务规范方面,针对招聘信息审查、个人信息保护、明示服务信息、开展公平竞争等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统一规定了服务原则、事项、标准。

4.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年度报告、日常检查、诚信建设、社会监督等规定,尤其对创新监管方式、确定管辖权、撤销注销许可、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


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2.养老机构应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应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3.养老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5.全托、日间照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现行《规定》共19条,本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全面落实新《反垄断法》制度要求。一是落实新《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增加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具有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垄断协议类型,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修改安全港规则,并做好与《指南》的衔接。三是对照新《反垄断法》调整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和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行纪衔接规定。

2.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一是增加关于不公平高价的规定。细化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和正当理由的考虑因素。二是增加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集中有关规定,明确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规定了审查中的考虑因素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三是增加程序适用和规则适用的引致条款

3.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一是修改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并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五、《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7章68条,主要内容:

1.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

2.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3.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4.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等。


六、《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1.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2.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3.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压实案件管理的领导职责。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的工作领导,具体表现为三项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和人员、保障专项经费。

2.重塑“重大案件”的标准。明确应当报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的标准,包括五类:一是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二是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三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四是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五是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要以案件管理为抓手促企业管理提升。强调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4.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规范事前的选聘机制,不能把案件代理中介机构的聘任变成一项不受制约、可以任性为之的单项权利,而是事前就要明确选聘条件、流程。


八、《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类别等级划分。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均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

2.明确注册条件。根据造价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等级的职业资格考试。

3.两级注册制度。明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

4.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5.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6.严格规范执业。对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并要求造价工程师自行制作执业印章,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规范管理。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1.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2.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

3.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

4.明确集中管辖法院、专门法院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5.明确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履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


十、《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1.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3.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4.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十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1.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

2.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3.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后,允许在当年(或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每年最高可扣除2400元(200元/月)

4.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十二、《关于对充电宝、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1. 对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实施CCC认证管理

2. 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十三、《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针对广东海洋牧场建设用海需求及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提升海域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结合全省实际,从加强海洋空间规划支撑加大用海政策创新优化用海审批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服务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十条措施

1.加快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2.推动海洋空间立体开发。

3.集中规划海洋产业园。

4.创新海洋产业园开发模式。

5.合理确定用海方式。

6.加强用岛支撑保障。

7.强化用地服务保障。

8.提升用海审批质量效率。

9.落实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

10.优化用海审批程序。


十四、《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GB 18030-2022)

1.共收录汉字87887个,比上一版增加录入了1.7万余个生僻汉字

2.不仅收录国务院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全部汉字,还可覆盖我国绝大部分人名、地名用生僻字以及文献、科技等专业领域的用字,能够满足各类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