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袁嘉莹 律师
富正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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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经常有女性朋友问我一个问题“他到底爱不爱我?”。
那时,我们还流行着在爱情困惑时听梁静茹的《勇气》,一首《勇气》给予坚信爱的勇气,给予继续爱的勇气,给予踏出更大一步的勇气。
每个人在爱情中需要爱的方式不同,需要爱的分量不同。有的小公举,喜欢心思细腻的帅大叔;有的宅女,喜欢懂甜言蜜语的小帅哥;有的御姐,喜欢粘人阳光的小奶狗。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没有一个标准能判断什么叫爱,这只是一种感受与接受的程度。这个也回归到我此前的文章《作为一个律师,到底要不要建议离婚》。同理,在爱情里,在相处里,怎样的伴侣才是值得付出一生,怎样才叫适合,也只有自己清楚。在华丽的鞋子穿在脚上,是否舒服只有自己知道。
在我们的年代,读书时的恋爱还比较单纯,并没有参杂过多的利益。可能还活在认为“有情饮水饱”的价值观里,可能到谈婚论嫁才会考虑到物质。在爱情里,女性好像永远比男性要感性。她们愿意付出真心,愿意付出所有而换来对方的爱,对方的肯定,对方的怜惜。
AGA的一首《认》就已经将大多数女性在爱情的“感性”所表述出来了。
有位挚友跟我述说了朋友的一段故事:有一个女孩,很喜欢一个男生。男生的工作不稳定,喜欢到不同的地方游玩。女孩文静,温柔,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境良好。男孩阳光开朗的性格吸引着女孩。女孩体贴的对待男孩,答应男孩的各种要求。恋爱后,女孩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还是深信男孩是爱她的,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成婚,一辈子在一起。由于男孩工作不稳定,也还没有安定的心。小孩生下来后,男生拒绝结婚,也不愿意抚养小孩。不久前,接了一个代理被告的辩护案件——强奸罪。被告人是一个未成年人,我当时想,现在的小孩那么猖狂吗?经了解,原来这个被告人是与一个未成年女孩谈恋爱,发生了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处于心智未发展成熟,未能正确认识性的相关知识及后果。无论该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均应当以强奸罪论罪处罚。该案中,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正常的恋爱关系,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故而认定强奸罪。由于被告人亦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常识,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等行为,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往往有人说“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这句话大半是用于女性身上的。女性在感情中过于的看重“爱与情”,甚至用性,用生娃来试图留住一个男人。好像用情过深,感性极致的女人在爱情中却换不来一个好的结果?她们伤春悲秋,她们将自己的感受深藏,她们害怕失去。然而,是不是应该理性一点呢?随着女性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女性的经济收入与社会地位也提高。有人说,现在的婚姻更像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共同管理,不合则散。是的,两位合伙人是平等的权利,也有同等的责任。有的女性在婚前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已经取得一定的财产,有稳定的收入。她们更看清社会的发展与本质,开始有了——理性。她们说爱情是飘袅的,是脆弱的,她们更愿意保护自己,爱自己。于是,她们提出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虽然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是没有一个规定的概念,一般我们认为包括对婚前财产范围的明释与认定,对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以及婚姻期间财产的处分约定等。4、有效的防范承担不因自身原因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怎样签订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协议是双方自愿意思表示,自协议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生效,一般为签字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即使有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一方主张无需承担责任,亦还应当尽到举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极有可能不知道夫妻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或财产作了约定。故,建议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用公证的方式,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今天是情人节,单身狗羡慕“光芒万丈”的情侣,而情侣有时候也羡慕单身狗的自由自在,潇洒。无论你是什么状态,只愿你能过得舒心、充实。未曾拥有的,我们勇敢争取。已经拥有的,我们用心珍惜。对于婚姻、家事的困难,富正愿意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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