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丽萍 律师
富正律师所创始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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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天民政局有正常上班的话,估计排队结婚的长龙并不亚于我们所熟知的某些网红美食店,但事情总有意外,由于新冠肺炎的疫情管控,除了一线的工作人员外,估计大伙都在家里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婚姻是另一种形式的合伙,身边也有很多朋友开办“夫妻档”公司,倾注全身心经营,为的是共筑美好的未来。感情和企业都需要经营,规则却有所不同,那么,作为一个经营者/股东/合伙人,我们需要知道婚姻关系与股权的那些事儿(以下情形均排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档”公司,夫妻共同持股,股权比例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公示确定,但夫妻双方的股权及企业分红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收益,除非夫妻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有特别约定,尽管其中一方婚后全情投身在家庭琐事中,对公司并无实际的经营管理,但其对于配偶的投资、经营所得也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股权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故,一方婚前投资设立的公司,其持有的股权是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股权分红则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公司股权和股权分红的权属就需要进行区分处理了。
一方婚前基于继承、受赠而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登记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还是归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同样地,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持股所取得的股权分红,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处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夫或妻一方虽然是公司的股东,但在公司的经营利润、股权分红尚未进行分配之前,仍为公司财产,为企业所有,并不为持股股东所有,其配偶更不能强求企业支付、分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一方继承的财产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不能以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来主张为其个人所有。故此,婚后一方因继承所获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请注意的是,此情况下工商登记的股东并不必然就是夫妻双方名义,需要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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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我们都在追求个体独立、家庭生活平等地位,作为一个已站在围城里面的过来人,深知婚姻生活琐事繁杂,矛盾争执在所难免。但正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只要彼此多一点反躬自省,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分理智包容,夫妻携手跨过的每一道关卡,经历的每一场风雨,都是珍惜缘分、真爱彼此的最有力见证。
截至2020年2月11日17时,新冠病毒全国累计确诊病例42725例,广东省累计超过1000例,病毒无情、人间有爱。有冲锋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公安民警守护大家的同时,我们自己也要守护好自己的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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