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嘉宏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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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这样的:
刘先生是家里长子,父亲身患绝症,情况极不稳定。
2017年6月4日,刘老先生恶疾病发,在进入icu前让两名医生作为见证人,口头立下遗嘱,表示他死后他名下的三套房产由大儿子一个人继承。经医生奋力抢救,刘老先生开始病情稳定。
2017年6月10日,刘老先生再次病发,并于同月11日死亡。
刘老先生死后,刘先生与弟弟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刘先生诉至法院,表示刘老先生在两医生见证下立有遗嘱,刘先生应当继承刘老先生名下三套房子的全部份额。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刘老先生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虽然,刘老先生在6月4日病发时口头立下遗嘱,但经医生抢救,刘老先生的病情一度稳定,已达到危急情况解除这一条件,刘老先生后续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重新定立遗嘱,方可确保遗嘱事项可有效进行。
除此之外,遗嘱的常见问题还有,若发生数份遗嘱之间相抵触,新遗嘱优于旧遗嘱、公证遗嘱优于非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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