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3年12月起正式施行
2023-12-01
自2023年12月起

约有如下12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023.12.1

2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交运部

部门规章

2023.12.1

3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海事局

部门规章

2023.12.1

4

《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市监局

部门规章

2023.12.1

5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卫健委

部门规章

2023.12.1

6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市监局

部门规章

2023.12.1

7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监局

部门规章

2023.12.1

8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

部门规章

2023.12.1

9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

住建局

国标

2023.12.1

10

《多式联运货物分类与代码》(GB/T42820-2023)

《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标识》(GB/T 42933-2023)

交运部

国标

2023.12.1

11

《庭院凉篷》(GB/Z 42692-2023)

市监局

国标

2023.12.1


新法新规解读: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1.精简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2.规范办理时限。优化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将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

3.减少办事环节。《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4.提升办事体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提供服务,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1.优化外派机构许可管理。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一网通办”要求,将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调整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外派机构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同时进一步细化许可条件,压缩许可时限,明确电子资质证书效力,并将定期集中年审调整为按取得时间分批年审,更加科学合理。

2.压实外派机构责任,保障外派海员权益。一是依据《海事劳工公约》《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明确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并负责对协议内容予以审查。二是要求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三是优化备用金管理制度,补充完善备用金缴存主体和紧急情况下的动用主体,保证外派海员发生境外突发事件后得到及时救助。

3.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更好服务外派海员。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进行协同监管和服务。

4.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海员外派活动。《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1.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2.下列船舶应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一)中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2次的;

(三)发生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四)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

(六)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七)依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应当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

(八)中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3.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允许时,应到港必查。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开展详细检查。

4.对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加大公司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重点跟踪船舶和有船舶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将船舶及航运公司采取的相关整改措施纳入审核范围。


四、《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1.包含了三大章节,共计32条细则。此外,还包括了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和牙膏备案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要求等3个附件。

2.牙膏进行备案时,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功效评价报告等。

3.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五、《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1.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3.关于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4.关于地方标准备案。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六、《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第五条、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第十六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

3.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


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2.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3.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拒不改正,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八、《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结合实践情况相应增加了律师事务所有关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第六条)。

2.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3.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

4.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


九、《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

1.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2.项目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

3.通用规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4.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5.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十、《多式联运货物分类与代码》(GB/T42820-2023)

《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标识》(GB/T 42933-2023)

1.《多式联运货物分类与代码》有利于促进我国运输货物分类标准的统一,提升货物运输效率

2.《多式联运运载单元标识》为多式联运装备快速发展和流通奠定了技术基础。

3.两项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多式联运规范发展提供指导,对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构建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庭院凉篷》(GB/Z 42692-2023)

文件首次对庭院凉篷从产品分类、原材料、外观、产品完整性、尺寸、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