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4年2月起正式施行
2024-02-01

自2024年2月起

约有如下13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知产局

行政法规

2024.2.1

2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发改委

行政法规

2024.2.1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发改委

行政法规

2024.2.1

4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交通部

行政法规

2024.2.1

5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知产局

行政法规

2024.2.1

6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局

行政法规

2024.2.1

7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交通部

部门规章

2024.2.1

8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

部门规章

2024.2.1

9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

司法解释

2024.2.1

10

《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人行、金监局

部门规章

2024.2.5

1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发改委

指导文件

2024.2.1

12

《医院感染监测标准》(WS/T312-2023)

卫健委

国标

2024.2.1

13

《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监局

地方性规章

2024.2.18


新法新规解读: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1.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但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作为组成部分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标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实施下列行为,履行商标管理职责,保证商品品质:(一)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准许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二)及时公开集体成员、使用人信息、使用管理规则;(三)检查集体成员、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四)检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五)及时取消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集体成员、使用人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4. 为管理和运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需要,注册人可以向集体成员、使用人收取合理费用,收费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应当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并予以公开。

5.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将该集体商标许可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1.《办法》包括总则、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后评价、法律责任以及附录8个部分,共46条,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

2.坚持厘清监管责任。系统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发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单位的职责定位,理顺职权关系,贯通责任链条,完善监管体系,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责有要求、追责有依据。

3.细化监管内容。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全生命周期监管,针对不同监管主体明确相应的监管程序、内容和方式,并对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在线调度、探索开展视频监管等作出相应规定。

4.强化监督执法。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调度基础上,对各项监督检查要求予以明确,并设专章切实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管。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和惩戒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1.国家发改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国家发改委法治工作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机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发改委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发改委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发改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改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发改委是被申请人;对发改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5.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四、《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1.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1)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九项职责。包括规定公告、制度制定、资金投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实施、禁限物品处置、信息化、应急处置。

(2)细化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三类要求。包括安全检查作业场地和禁限物品临时存放场所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使用、维保以及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图像保存要求。

(3)明确安全检查人员五方面规定。包括人员配备、教育和培训、统一着装、依法履职、健康保护。

2.进一步充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内容。

(1)完善车站和旅客列车安全检查实施要求。明确提出设备检查人工检查两种安全检查方式,新增实施人工检查条件、导盲犬安全检查要求、分区隔离措施。

(2)新增具备场站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和实施安全检查的铁路无轨站安全检查工作要求,明确按照《办法》规定进行。

3.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理要求

(1)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告知义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旅客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2)明确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等。

(3)明确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处理要求。发现上述物品时,旅客列车应将物品移交前方停车站,在车站旅客可选择交送行人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自弃四种处理方式


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1.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2.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审查认定、撤销、变更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等。

3.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应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是由具有地理指示功能的名称和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构成的组合名称,也可以是具有长久使用历史的约定俗成的名称。


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3.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4. 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5.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七、《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共6章30条,包括总则、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国家铁路局是负责铁路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本辖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

2.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数据保护、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加强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保障。一是要求国家铁路局制定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铁路监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三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八、《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党组(委)统一领导、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信访工作机构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民政信访工作格局。

2.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落实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民政领域疑难和敏感信访问题提请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3.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建设,选优配强信访工作干部,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引入社会工作师、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加强信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以及信访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进一步增强信访干部队伍活力。加强信访接待场所建设,并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信访活动。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民政部门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5.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民政部门应当在全国民政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访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6.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民政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九、《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4.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5.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6.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7.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8.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十、《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1.从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和完善住房租赁金融管理等方面推出17条举措,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2.明确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

4.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十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2.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与上一版相比,鼓励类新增了“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的条目;限制类、淘汰类中新增了“消防”“建筑”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不符合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条目。


十二、《医院感染监测标准》(WS/T312-2023)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附录A 全院综合性监测

附录B 手术部位感染监测

附录C 成人及儿童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监测

附录D 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监测

附录E 细菌耐药性监测

附录F 临床抗菌药物使用监测

附录G 门诊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监测

附录H 门诊血液透析患者血源性病原体监测

附录I 医院工作人员感染性疾病职业暴露监测

附录J 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


十三、《广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1.规定广东老字号认定对象为品牌、认定主体为企业,将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的广东老字号品牌及其所属企业一并确认,共同纳入广东老字号名录(名录样式参考示例——广东老字号企业: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广州酒家)。

2.在品牌方面,明确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等条件,在企业方面,明确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等要求。同时,企业字号(名称)或注册商标须与老字号品牌相一致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明确行业范围,明确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进一步突出广东老字号贴近百姓生活的属性。

3.为加大老字号培育力度,广东老字号认定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