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4年4月起正式施行
2024-04-01

自2024年4月起

约有如下12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4.4.1

2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发改委、财政部

部门规章

2024.4.1

3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4.4.1

4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人民银行

部门规章

2024.4.15

5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部门规章

2024.4.18

6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4.4.1

7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

药监局

部门文件

2024.4.1

8

《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23)

市监局

国标

2024.4.1

9

《快递服务》(GB/T 27917-2023)

市监局

国标

2024.4.1

1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

市监局

国标

2024.4.1

11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

卫健委

国标

2024.4.1

12

《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GB/T 42981-2023)

信技标准化技委会

国标

2024.4.1


新法新规解读:


一、《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1.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2.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3.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4. 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记录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办法》坚持目标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作出规定:

1.服务宏观调控。坚持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的总要求,明确启动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的具体情形。

2.明确职责程序。界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在中央储备棉管理中的职责,并规定了中央储备棉计划下达程序、执行报告要求和操作方式等。

3.加强储存管理。要求中储粮集团承储企业加强内部管控、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等,确保入库储备棉质量,明令不得擅自变更库点和串换品种、不得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出入库、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4.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相关部门对中央储备棉管理情况和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职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三、《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1.修改名称。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将原《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名称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2.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3.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4.统一相关提法。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5.从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行政处罚等方面,对通过监管手段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6.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

7.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


四、《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1.本规程所称征信投诉,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要求处理的行为。

2.本规程所称被投诉人,是指投诉人反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一般为投诉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数据发生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或者发卡机构,信息使用者一般为投诉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查询机构。

3.投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起投诉,并通过现场、信函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4.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对陈述事实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征信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制作《征信投诉答复意见书》


五、《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章、7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2.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3.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4.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全文共分为八章、三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第五章为发电、输配电、用电的电能质量管理,第六章为信息管理,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电能质量管理的内涵。电能质量管理指综合采用技术、经济、行政等手段,使电力系统电能质量限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以保证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2.电能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3.电能质量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七、《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

1.对相应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管理类别等内容进行调整。其中,21类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进行调整。分离控制盒、导引套管、导丝等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由Ⅲ类降为Ⅱ类,防散射滤线栅、X射线摄影暗盒、自动加样系统的管理类别由Ⅱ类降为Ⅰ类。

 2.部分类别产品进行拆分管理,其管理类别同步调整。超声手术设备附件增加一类产品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定位导向器械定位导向测量器械,增加一类采用增材制造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其管理类别升至Ⅱ类。微波治疗设备按预期用途是否用于肿瘤拆分,用于对肿瘤进行辅助治疗的按照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用于体表理疗和炎症性疾病,可缓解疼痛、消除炎症、促进伤口愈合等(不用于肿瘤)的,降低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颅内支架系统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药械组合产品,其预期用途为“用于颅内动脉、椎动脉等血管狭窄的扩张”,如颅内药物洗脱支架系统,按照Ⅲ类(药械组合产品)管理。


八、《导游服务规范》(GB/T 15971-2023)

新版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相关表述;

2.更新导游服务能力要求;

3.优化导游服务内容要求;

4.增加出境游领队服务要求;

5.优化入境游导游服务要求;

6.完善突发事件和常见问题的处理要求;

7.增加导游服务质量评价。

8.针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乱象,《规范》也增加了相关要求,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九、《快递服务》(GB/T 27917-2023)

1.包含《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快递服务第2部分:组织要求》《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三项标准。

2.《基本术语》部分,修订后的标准共包含101个术语,其中,增加了快递末端网点、标准时效快递、非标准时效快递、快递服务站等50个术语,修改了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快递包装箱等23个术语,删除了快递业务员、专差快递等25个术语。

3.《组织要求》部分,一是增加了产品分类。从寄递区域、城乡区域、温控条件三个维度,对快递服务产品进行分类。二是细化了国内快递服务时限。在维持现行标准同城快递24 小时,省内异地及省际快递72 小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同城快递服务时限细分为同一城市城区快递和其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增加了农村的时限,收寄地或寄达地为乡镇(非城区)及以下层级地区的快递服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宜超过48h。三是增加了绿色包装要求。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四是提出了从业人员权益保护要求。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等,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五是增加了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4.《服务环节》部分,规定了国内快递业务(不含港澳台快递业务)服务环节,以及国际快递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内地(大陆)服务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十、《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

明确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

1. 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

2. 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

3. 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

4.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设置了6个月实施过渡期,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十一、《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

1.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2.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3.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托育机构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GB/T 42981-2023)

1.文件规定了人脸识别系统测试的一般要求,描述了人脸识别系统的功能测试方法、性能测试方法以及活体检测测试方法。

2.文件适用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脸识别系统测试,开发和应用人脸识别系统的相关机构参照文件开展测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