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 | 2024年8月起正式施行
2024-08-01

自2024年8月起

约有如下15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正式施行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

级别

施行日期

1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024.8.1

2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信办、公安部等

部门规章

2024.8.1

3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金监局

部门规章

2024.8.1

4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人民银行、外管局

部门规章

2024.8.26

5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4.8.1

6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药监局

部门规章

2024.8.1

7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发改委

部门规章

2024.8.11

8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药监局

部门规章

2024.8.1

9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铁路局

部门规章

2024.8.1

1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文件

2024.8.1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

通知

2024.8.1

12

《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自资局

国标

2024.8.1


新法新规解读: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上述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2. 公平审查的职责包括一是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4. 三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6.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7.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1.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2.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

3.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

5.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有效监管网络暴力。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三、《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

1. 明确反欺诈工作目标是建立“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违法犯罪势头有效遏制,行业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消费者反欺诈意识明显增强。

2. 明确反欺诈监管职责,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进行指导。

3. 明确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责任务,从组织架构、内部控制、风险识别与处置、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规范。对政策性保险欺诈风险管理提出特别要求。

4. 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反欺诈职责分工,规定大数据反欺诈基本流程和各参与主体职责。

5. 明确反欺诈对外协作要求,规定与公安司法机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行刑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1.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

2.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

3.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

4.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五、《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

1.分类管理。

(1)优先类项目:主要涉及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式采暖、农村清洁取暖、特定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项目等。

(2)限制类项目:包括部分农村清洁取暖项目、特定的大型煤炭基地的燃气发电项目、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某些化工项目等。

(3)禁止类项目:主要是那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的项目。

(4)允许类项目:除了上述三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2.项目审批与管理。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需要确保气源,并与供气企业签订购气协议或合同。同时,项目的布局需要与管网规划相衔接。对于违反规定的项目,将不予审批或核准。

3.法律责任。对于在天然气利用领域中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理。


六、《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

1. 完善了裁量情形。进一步细化了从重、从轻、不予、免于处罚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结合药品监管实际,明确了具体含义、认定情形、判定的主要因素,回应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2. 规范了裁量程序。强化了裁量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取证原则,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强调了依法举行听证、进行集体讨论、说明裁量理由等程序。

3. 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各地药品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对制定裁量基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作出规范,充实了罚款额度的确定、处罚到人的范围和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

4.强化了裁量监督。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

1.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健全的客观中立保障制度,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受监督;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人员和设施;完备的价格信息采集、指数计算发布和勘误、内部控制等行为流程;规范的价格指数咨询与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机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八、《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中药饮片,其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自行炮制的中药饮片直接用于药品生产的不适用本规定。

2.中药饮片的包装和标签应当规范,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标签应当标注“中药饮片”字样,明示产品属性。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标签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

3.对中药饮片标签内容增加了产品属性、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4项内容。中药饮片内标签因包装尺寸原因无法全部标注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药材产地、规格或者装量、产品批号和保质期等内容。

4.允许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在标签上标注中药饮片的药材基原、炮制辅料、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中的追溯码、物流单元标识代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等与药品使用相关的内容;鼓励对中药饮片标签采用新的科技手段,提升中药饮片的溯源管理水平,便于关键质量信息的查询。


九、《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1.项目信息公开。一是把需公开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归纳后分为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3类进行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三是关于公开载体,明确项目信息在建设单位网站公开;对于没有开办网站的,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

2.信用信息公开。一是审慎设置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确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包括从业单位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两类信息。二是关于公开主体,明确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开;基本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由企业填报后公开。三是关于公开载体,规定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

3.公开时限设定。项目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正式确定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


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共42条,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突出问题导向、风险导向,科学设置差异化规范要求。

1.强化资金募集要求,明确私募证券基金的初始募集及存续规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

2.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规范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流动性管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

3.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开展通道业务,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资管产品等规避监管要求,规范业绩报酬计提,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4.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过往业绩展示,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5.合理设置过渡期。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部分整改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避免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

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十二、《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金属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项目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1.旨在规范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以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监测评价工作。

2.首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系列标准为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提供科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