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及时查封及巧用调解短时间内为委托人收回债权
2019-08-17

本所律师于2015年8月某天下午接到某融资担保公司通知,告知需要对其与某公司的借款合同进行紧急处理。经办律师收到案件材料后,经研究分析被告正在进行股改,拟在新三板上市,查封其保证人的股权能促成其履行还款的义务。经办律师刻不容缓,加班于当天晚上完成了全部法律文书的写作及证据材料的组织,并将需要盖章的文书材料交给融资担保公司盖章

第二天,本所律师到佛山某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只对保证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查封。

经本所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在立案第二天就查封了股权。由于查封及时,该公司正在办理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公司的手续无法完成,被迫与融资担保公司协商。经本所参与居中协调,达成了由被告先还款50%,另50%的款项由风险投资公司作担保的协议,协议签订后一个月,风险投资公司代为偿还了另50%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