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及时保护债权人债权
2019-08-17

某银行与佛山市某方印染公司(以下称印染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00年经市中级法院判决印染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4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金及利息已超过600万元)。因印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案件也被银行作为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债权经多次转让于2017年转让至李某。

富正律所接受李某代理后,经律师调查发现印染公司于近年引进了投资方,目前正常生产,并且银行账户现金充足。于是,经办律师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变更申请执行人,在立案第二天就冻结了印染公司的现金400多万元。


但印染公司为南海区某镇的纳税大户,其投资方为对抗执行,欺骗南海区和某镇的领导,让他们到法院施压。南海区政法委、某镇综治办的领导多次到法院要求解冻银行账户,称该账户是发工资账户,如果不解冻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是,法院的执行法官经验丰富,非但不解冻账户,还对他们进行了法制教育。最后,区、镇两级领导反倒帮法院做印染公司的调解工作,双方同意将冻结的400万元支付给债权人后,视为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使得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