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9-08-17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9-08-17

签阴阳合同逃税 买卖双方均被罚
兄妹出售门面约定净收316余万元,税费归买方重庆劳某公司负责,办理手续时以176.5万元合同价为购方避税,赵家兄妹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了409601.76元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重庆某医药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了132745.46元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赵家兄妹所补缴税费、滞纳金及罚款该如何分摊?
2019-08-17